《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已近3年,很有必要对该部法律的实施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现实问题,为法律的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 让我们从理论角度把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同发达国家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总结值得我国借鉴的部分。综观各国的食品安全法我们可以看出,大致都规定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我国在确定以上制度的基础上,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中采取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全面地提高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水平,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执行机构保障。 以下我们将选择几项主要的食品安全制度从国内外对比的角度进行我国的现状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一、食品安全召回制度
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这个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有:1、我国仅仅在食品安全法中笼统的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目前关于该制度具体实施的法律程序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也就是业界呼吁的《食品召回制度法》还没有应运而生。这样就导致该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执行主体不明确、执行程序不清楚的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食品召回无论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来看,都基本做到了完善的规定。比如,从本质上来看召回的判断标准,食品召回分为有三级:第一级是最严重的,消费者食用了这类产品将肯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第二级是危害较轻的,消费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体健康;第三级是一般不会有危害的,消费者食用这类食品不会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从程序方面来看,食品召回的主要步骤如下:(1)企业报告。企业对于自己出产的食品存在哪些问题,以及是否符合需要召回的标准进行书面陈述,其中对于技术性指标按照食品安全法规风险评估的标准进行专业性阐述,并对因为产品缺陷产生的危害进行详实、具体表述。这份企业报告其实是企业诚信的原则体现。(2)FSIS或FDA的评估报告。对于企业报告,会有专门的机关进行技术分析,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召回。(3)制定召回计划。针对需要召回的食品拟定相应的召回计划。这种计划必须是全面的、具体的、可执行的。(4)实施召回计划。最后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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